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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: 22 Mar 2010 08:39 PM PDT 在我们国家,珍藏 A 片是要被罚款的。华西都市报刚发表了一篇文章,文章里面说宜宾市南溪县一位男子"杨化军"因为在家下载"色情资料"而被罚款3000元,而警方之所以知道那位男子在家下载"色情资料",是因为那位男子在 QQ 群上交换"色情资料"。至于到底是不是腾讯向警方提供的信息,我不知道,不过我想以后通过 QQ "交换色情资料" 的人会减少。 虽然 QQ 有窥视电脑文件和出卖聊天信息的嫌疑,但是像我这种很少使用 QQ 的人,也还是不舍得抛弃 QQ 的,因为 QQ 联系人里面有不少亲朋好友同学,而我又不想也未必能劝说他们都去用 GTalk 或者 Twitter,况且我的电脑里面又没有几 G 的"色情资料"。于是,折中一下,把 QQ 客服端卸载,开始使用网络版的 QQ —— WebQQ。 有一次在打开 WebQQ 的时候,发现网页页面的底部有这么一行字:
如图所示: 那一行字是有加超链接的,怀着好奇心,我点击了那个公告,但是打开的却是一个错误页面,如下图: 该错误页面上除了显示一个泪流成河的 QQ 之外,还有以下一些文字:
我不知道怎么联系管理员,所以选择了刷新页面,但是不管刷新多少遍,结果都还是回到那个错误页面。而我在腾讯首页和其他页面都没有看到 "关于腾讯公司整治低俗内容的公告",于是就谷歌了一下,结果发现这个公告有两个版本,一个是去年的,讲腾讯要对 QQ 空间进行大扫除;另外一个是今年的,讲腾讯要对 QQ 秀进行清理,两个公告里面都有提到腾讯的以下"郑重承诺":
腾讯公司"坚决杜绝低俗信息"的做法一定会受到妈妈评审团的欢迎,但是这么好的公告为什么打不开呢?如果当真是腾讯向警方出卖在 QQ 群上交换"色情资料"的那位男子的"私人资料",那么腾讯不仅"坚决杜绝"自己服务器上的"低俗信息",而且还"坚决杜绝"别人电脑里的"低俗信息"。向警方提供违法者的私人资料,这点至少在法律上说得过去,但是南溪县那位男子真的违法了吗? 根据华西都市报上说的,"杨化军"违反的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里面的第五条:
根据这一条,网监部门给"杨化军"定的罪名就是 "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淫秽、色情信息",但是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,正确的罪名应该是"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、色情的信息",网监为什么把"宣扬"两个字省略掉了呢? 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没有对"宣扬"做解释,也没有对"淫秽"和"色情"做解释。如果连看 A 片都违法都要被罚款,那么网监大可在街上、居民住宅区、大学宿舍等任意场所进行突击检查,想必每次检查完所得的罚款金额都不止三千。其实,南溪县公安局网监抓"杨化军"的真正原因并不是为了"整治低俗内容",而是为了完成"公安部交办的一起涉嫌利用互联网络传播、复制淫秽物品的重大案件",反正都要抓人交差,不抓"杨化军",就可能抓你和我,看谁不走运。 另外,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,重庆男子 "赵鹏" 因手机里有 AV 片被拘 5 天罚 200 元的事曝光之后,绍兴火车站派出所还"责令该所教导员立即飞赴重庆,对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"。对于教导员是否真的有赔礼道歉,我不知道,不过从这件事可以看出,看 A 片并不违法。 同样是看 A 片,不同的大概就是"杨化军"看的比较多, "赵鹏" 看得比较少,但是两人的待遇却完全不同。所以,1997 发布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是否要改一改呢?是否至少说明什么叫"宣扬"、什么叫"淫秽"、什么叫"色情"呢?人大代表如果能反映一下这个问题,总比去讨论夫妻之间做爱男方要不要给女方发工资强吧?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© 逛逛精品博客,看看博客精品。| 转载请遵循"署名-非商业性使用"的创作共用协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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